第七十四章签约天极音乐国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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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是我们拟订的合约书,你看看,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,我们再进行协商。不过另两个歌手李绯羽、周妮在今天上午的时候已经签订了合约,就是和上面一模一样的内容签订的。”夏以哲拿出合约书,递给江枫。
江枫接过那份合约书一看,合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下几条:合约期限三年,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;三年一共200万基本薪酬,另加每张专辑利润的20%、演唱会利润的30%、其它相关通告利润的50%;在合约期限内,影视、广告以及一切媒体活动由天极公司介绍及代理,天极公司分得其中利润的25%。对歌手来说,这份合约制订的很不错的了,但是可以说是限制了他们的发展。以歌手利益的一方来看,这份合约更适合于小名气的歌手,而不适合大牌歌手,如果签约的歌手唱红了,成为大牌歌手后,这份合约就会让歌手吃大亏了,而天极公司基本上不受影响,而且歌手越红,天极公司占的便宜越大。像今天上午李绯羽、周妮两位,这个合约可能比较适合她们,特别是基本薪酬那块,但是对于才貌双全兼具实力性与偶像性,又能自行创作的苏琳来说,就不适合了,苏琳这边会很吃亏的。
(通告:艺人明星的所有要上镜头或要面对公众的工作活动的通称)
于是江枫对着这份合约,向夏以哲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。意见所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合约期限问题、专辑利润分成问题、影视广告问题,以及对专辑制作的一些要求。合约期限问题,江枫希望的是期限越短越好,最好是两年甚至一年。专辑利润分成问题,江枫希望苏琳这边比例越高越好。影视广告问题,江枫希望的是在合约期限内不要拍影视剧(苏琳的意思),专心歌坛,而广告则是苏琳自主为好,只要不影响歌业。另外就是对专辑制作方面的一些要求,江枫提出了让苏琳能获得更大的自主,可以自己自主制作专辑。最后就是前文提到的,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件事。江枫提出的这些意见和要求,能让苏琳有更大的发展空间,而且未来不会吃亏(以苏琳的实力,江枫当然相信以后她一定会红)。
江枫提出这些意见和要求后,夏以哲当然不能完全接受。不过也许是运气完全在苏琳和江枫这边,了解苏琳实力的纪翔不在签约现场,而负责商谈签约的夏以哲,前面也说了,他不具备娱乐业专业业务才能,对娱乐圈里的一些规则和情况不熟悉。加上在天极新星大赛期间他都是在国外,没有看比赛的录像,而纪翔也没有对夏以哲详细说明过,所以他并不了解苏琳。恰巧夏以哲在上午的时候,见识过签约的两位歌手李绯羽、周妮的演唱水平,在他看来也就是一般水平的歌手而已,就以为苏琳和她们是一个水平的。何况苏琳还是唱国语的呢,要知道香港地区可是粤语歌曲繁荣的地方,这里的歌手一般都是靠粤语歌曲才发展起来的。苏琳唯一好的可能只是比她们漂亮很多而已。所以夏总也没有特别坚持天极公司这边原定的合约条款。
就这样,因为这些幸运的原因,商谈才可能继续下去,江枫开始和夏以哲讨价还价起来。对于合约期限的问题,双方各退了一步,合约终止可以为满足三张歌曲专辑(非精选专辑)和一场演唱会的条件,但如果不能满足,合约就必须满三年才终止,并合约期满后,在同等条件下,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。对于专辑利润分成问题,苏琳每张专辑的利润分成将从20%提高到50%,但作为补偿,天极公司在合约期限内无需向苏琳支付基本报酬200万,并且演唱会的利润、其它相关通告的利润收入归天极公司。对于影视广告的问题,夏以哲同意在合约期限内可以不拍影视剧,专心歌坛,至于广告,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的全部利润(两个广告的全部利润相当与原来合约上25%提成的八个广告了)。至于对专辑制作的一些自主性要求,夏以哲要求加上此项合约成立的条件,即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0万张,否则无效,且如果没有30万张,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(夏以哲认为,这个苏琳应该没有独自作词作曲而且会那么受欢迎的实力,要知道仅仅在港台这两个地区一个月30万张cd唱片的销售量,在娱乐界歌坛长期不景气的环境下,相当于最顶级当红歌星的水平了,因此不可能达到要求,那这个条约也就不存在了)。最后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条,夏以哲看了一遍就同意了,一方面是因为夏以哲没有意识到这里面所包含的价值,另一方面是因为天极公司本身现在还没有正式的网站,只有一个小网页,更别提为旗下的艺人做专属官方网站了。
经过一下午的商谈,双方达成以下的合约,天极公司的总经理夏以哲、歌手苏琳、苏琳的经纪人江枫都在这份合约上签了字:
1、天极公司为苏琳的签约唱片公司及经纪公司,苏琳为天极公司的签约歌手,在合约期限内其所有音乐歌曲的版权归天极公司。
2、合约为三年有效,或者满足三张歌曲专辑(非精选专辑)和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的条件。(每张专辑包括cd唱片专辑、dvd版mv录影带专辑)
3、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合约期限内,培训是否完成由企划兼制作统筹纪翔审核。
4、唱片公司可以合理安排有关的通告,包括宣传、签唱会、电视节目、歌迷见面会、商业演唱(非个人演唱会)等等,且这部分的利润收入全部归天极公司。
5、合约内的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,利润全部归天极公司所有。
5、保留歌手苏琳专辑里每首歌作词作曲的自主性,唱片公司可以提意见。至于专辑后期的编曲、混音、合音等加工制作过程要征求歌手苏琳本人的意见和想法。
(此项合约成立条件: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0万张,否则无效,且如果没有30万张,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。)
6、歌手苏琳无基本报酬,苏琳从天极公司获得的报酬将从其每张专辑的利润中抽取,抽取额度为每张专辑利润的50%。
7、在合约期限内,歌手苏琳不接受一切影视活动,天极公司不得要求。
8、在合约期限内,歌手苏琳的广告权利自主,但要在不影响干涉其歌手工作的情况下。如有广告活动,产生的经济利润,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利润的50%。
9、合约期满后,在同等条件下,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。
10、成为唯一的苏琳个人官方网站,所有权属于苏琳个人。有关于苏琳的所有网络方面的事务或活动,天极公司都要在此网站上进行。
这份合约从字面上来看,相较于原先的合约,夏以哲这方的天极公司是毫不吃亏的,虽然有的地方有所放弃,但是都通过其它地方补回来了,体现了夏以哲作为生意人,从不吃亏打满算盘的特色。但是,这份合约从内在上来看,实际上是有利于苏琳和江枫这方的,放弃一些死的固定的东西,却得到了许多活的东西和控制权,这个“有利于”也是在苏琳确实有实力,江枫很熟悉了解,而夏以哲不了解的基础上的。因此,这份合约签订以后,第二天,纪翔办事回来后,一看就暴跳起来,但合约是作为总经理上司的夏以哲协商签订的,而且已经签订了,他作为一个在旗下“打工”的人,并且和夏以哲一向关系不好(前面说过了),所以纪翔也没有说什么,只是心里暗骂夏总笨蛋。不过,这些都是后话了。
在签约完成过后,苏琳被告之:明天来天极公司,天极公司要安排一切相关事宜,以及开始对苏琳的明星培训。具体要做的事情,明天来天极公司后,回到香港的纪翔,会具体指挥。
“这是我们拟订的合约书,你看看,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,我们再进行协商。不过另两个歌手李绯羽、周妮在今天上午的时候已经签订了合约,就是和上面一模一样的内容签订的。”夏以哲拿出合约书,递给江枫。
江枫接过那份合约书一看,合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下几条:合约期限三年,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;三年一共200万基本薪酬,另加每张专辑利润的20%、演唱会利润的30%、其它相关通告利润的50%;在合约期限内,影视、广告以及一切媒体活动由天极公司介绍及代理,天极公司分得其中利润的25%。对歌手来说,这份合约制订的很不错的了,但是可以说是限制了他们的发展。以歌手利益的一方来看,这份合约更适合于小名气的歌手,而不适合大牌歌手,如果签约的歌手唱红了,成为大牌歌手后,这份合约就会让歌手吃大亏了,而天极公司基本上不受影响,而且歌手越红,天极公司占的便宜越大。像今天上午李绯羽、周妮两位,这个合约可能比较适合她们,特别是基本薪酬那块,但是对于才貌双全兼具实力性与偶像性,又能自行创作的苏琳来说,就不适合了,苏琳这边会很吃亏的。
(通告:艺人明星的所有要上镜头或要面对公众的工作活动的通称)
于是江枫对着这份合约,向夏以哲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。意见所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合约期限问题、专辑利润分成问题、影视广告问题,以及对专辑制作的一些要求。合约期限问题,江枫希望的是期限越短越好,最好是两年甚至一年。专辑利润分成问题,江枫希望苏琳这边比例越高越好。影视广告问题,江枫希望的是在合约期限内不要拍影视剧(苏琳的意思),专心歌坛,而广告则是苏琳自主为好,只要不影响歌业。另外就是对专辑制作方面的一些要求,江枫提出了让苏琳能获得更大的自主,可以自己自主制作专辑。最后就是前文提到的,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件事。江枫提出的这些意见和要求,能让苏琳有更大的发展空间,而且未来不会吃亏(以苏琳的实力,江枫当然相信以后她一定会红)。
江枫提出这些意见和要求后,夏以哲当然不能完全接受。不过也许是运气完全在苏琳和江枫这边,了解苏琳实力的纪翔不在签约现场,而负责商谈签约的夏以哲,前面也说了,他不具备娱乐业专业业务才能,对娱乐圈里的一些规则和情况不熟悉。加上在天极新星大赛期间他都是在国外,没有看比赛的录像,而纪翔也没有对夏以哲详细说明过,所以他并不了解苏琳。恰巧夏以哲在上午的时候,见识过签约的两位歌手李绯羽、周妮的演唱水平,在他看来也就是一般水平的歌手而已,就以为苏琳和她们是一个水平的。何况苏琳还是唱国语的呢,要知道香港地区可是粤语歌曲繁荣的地方,这里的歌手一般都是靠粤语歌曲才发展起来的。苏琳唯一好的可能只是比她们漂亮很多而已。所以夏总也没有特别坚持天极公司这边原定的合约条款。
就这样,因为这些幸运的原因,商谈才可能继续下去,江枫开始和夏以哲讨价还价起来。对于合约期限的问题,双方各退了一步,合约终止可以为满足三张歌曲专辑(非精选专辑)和一场演唱会的条件,但如果不能满足,合约就必须满三年才终止,并合约期满后,在同等条件下,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。对于专辑利润分成问题,苏琳每张专辑的利润分成将从20%提高到50%,但作为补偿,天极公司在合约期限内无需向苏琳支付基本报酬200万,并且演唱会的利润、其它相关通告的利润收入归天极公司。对于影视广告的问题,夏以哲同意在合约期限内可以不拍影视剧,专心歌坛,至于广告,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的全部利润(两个广告的全部利润相当与原来合约上25%提成的八个广告了)。至于对专辑制作的一些自主性要求,夏以哲要求加上此项合约成立的条件,即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0万张,否则无效,且如果没有30万张,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(夏以哲认为,这个苏琳应该没有独自作词作曲而且会那么受欢迎的实力,要知道仅仅在港台这两个地区一个月30万张cd唱片的销售量,在娱乐界歌坛长期不景气的环境下,相当于最顶级当红歌星的水平了,因此不可能达到要求,那这个条约也就不存在了)。最后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条,夏以哲看了一遍就同意了,一方面是因为夏以哲没有意识到这里面所包含的价值,另一方面是因为天极公司本身现在还没有正式的网站,只有一个小网页,更别提为旗下的艺人做专属官方网站了。
经过一下午的商谈,双方达成以下的合约,天极公司的总经理夏以哲、歌手苏琳、苏琳的经纪人江枫都在这份合约上签了字:
1、天极公司为苏琳的签约唱片公司及经纪公司,苏琳为天极公司的签约歌手,在合约期限内其所有音乐歌曲的版权归天极公司。
2、合约为三年有效,或者满足三张歌曲专辑(非精选专辑)和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的条件。(每张专辑包括cd唱片专辑、dvd版mv录影带专辑)
3、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合约期限内,培训是否完成由企划兼制作统筹纪翔审核。
4、唱片公司可以合理安排有关的通告,包括宣传、签唱会、电视节目、歌迷见面会、商业演唱(非个人演唱会)等等,且这部分的利润收入全部归天极公司。
5、合约内的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,利润全部归天极公司所有。
5、保留歌手苏琳专辑里每首歌作词作曲的自主性,唱片公司可以提意见。至于专辑后期的编曲、混音、合音等加工制作过程要征求歌手苏琳本人的意见和想法。
(此项合约成立条件: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0万张,否则无效,且如果没有30万张,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。)
6、歌手苏琳无基本报酬,苏琳从天极公司获得的报酬将从其每张专辑的利润中抽取,抽取额度为每张专辑利润的50%。
7、在合约期限内,歌手苏琳不接受一切影视活动,天极公司不得要求。
8、在合约期限内,歌手苏琳的广告权利自主,但要在不影响干涉其歌手工作的情况下。如有广告活动,产生的经济利润,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利润的50%。
9、合约期满后,在同等条件下,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。
10、成为唯一的苏琳个人官方网站,所有权属于苏琳个人。有关于苏琳的所有网络方面的事务或活动,天极公司都要在此网站上进行。
这份合约从字面上来看,相较于原先的合约,夏以哲这方的天极公司是毫不吃亏的,虽然有的地方有所放弃,但是都通过其它地方补回来了,体现了夏以哲作为生意人,从不吃亏打满算盘的特色。但是,这份合约从内在上来看,实际上是有利于苏琳和江枫这方的,放弃一些死的固定的东西,却得到了许多活的东西和控制权,这个“有利于”也是在苏琳确实有实力,江枫很熟悉了解,而夏以哲不了解的基础上的。因此,这份合约签订以后,第二天,纪翔办事回来后,一看就暴跳起来,但合约是作为总经理上司的夏以哲协商签订的,而且已经签订了,他作为一个在旗下“打工”的人,并且和夏以哲一向关系不好(前面说过了),所以纪翔也没有说什么,只是心里暗骂夏总笨蛋。不过,这些都是后话了。
在签约完成过后,苏琳被告之:明天来天极公司,天极公司要安排一切相关事宜,以及开始对苏琳的明星培训。具体要做的事情,明天来天极公司后,回到香港的纪翔,会具体指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