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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布帀的三个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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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,为解决战国时期经济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,提供了重要的材料。本文只就其中的金布律来谈谈有关布币的三个问题。

    布币的实体是布匹

    根据先秦两汉文献的记载,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种货币中,有一种叫做“布”的货币。这种布币的实体是什么,汉魏以后的人就不甚明白了。有些古钱学家把铲形铸币称为“布币”认为古文献上讲的布币就是这种铸币的名称。这种看法,长期被人相袭沿用。解放后的有关论著,包括几本研究中国货币史的专著,也没有对它有所怀疑。于是“布”即铲币,似乎已成定论。周谷城同志曾著文指出:“(铲形铸币的)形体仍是铲子,何以要把铲币称作布币?(刀形铸币的)形体仍是刀子,何以要把刀币称作布币?也没有人试图说明过。”这个问:题提得好,怀疑得有理。可是,周谷城同志研究的结论是:“决不能有布币之名”“‘布币’之名称是不能成立的”[周谷城:略谈我国古代货币中的“爱”与“布”,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光明日报],根本否定布币及布币问题的存在。这样一来,又增加了一个有无布币的新问题。

    关于布币的名称与实体,在先秦两汉的文献上本是有明确记载的。其中,班固在汉书?食货志中说得最具体。他在叙述秦统一之前的货币制度时说:“凡货:金、钱、布帛之用”很清楚地指出那时的货币有金,钱和布帛三种。至子这三种货币的实体,它们的形式与规格,他引用了九府圜法的记载:“黄金,方寸而重一斤;钱,圜、函方,轻重以铢,布帛,广二尺二寸为幅,长四丈为匹”九府圜法,虽托“太公”为周立法之名,但是,大家都知道,它记载的内容是周初所没有的事,它反映的是战国末年的货币状况。对于汉书上的这一记载,一些货币学者为了证明“布”币乃铲形铸币之说能成立,总是说它是不可信的,虽然他们始终没有提出过可靠的根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是有道理的。

    郭沫若同志根据亲身的体会曾经说过:对于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研究“地下发拥的材料每每是决定问题的关键。”[郭沫若:中国古代社会研究,一九五四年新版序言]一九七五年十二月,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。简上书“金布”二宇的,就是秦国关于货币的立法金布律。其中一简写道:

    “钱十一当一布。其出入钱以当金、布,以律。金布”

    这一法律条文说明,秦国的法定货币有金,布、钱三种。这与汉书的记载是一致的。至于这三种货币中的“布”币之实体是什么?其形式与规格是怎样的?我们从另一简文中得到了回答:

    “布,袤八尺,福(幅)广二尺五寸。布恶,其广袤不如式者,不行。金布”

    这明确地说明了秦国法定货币“布”的实体就是布匹之布,与汉书中的记载又是一致的。总之,云梦秦简之出土,无可辩驳地证明了:第一,在战国时期,布币之名是存在的,第二,布币的实体不是通常所说的某种金属铸币,而是布匹。这就解决了中国货币史上一个被人们长期搞错了的问题。原来,把“布”币之名戴到铲形或刀形铸币上,是名实不相符的,是张冠李戴了。

    布币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

    春秋战国时期,有多种货币同时流通,其中哪一种是主要的?过去,货币史学家普遍地认为,在不同地区使用的各种金属铸币,如铲形铸币,刀形铸币和纺轮形铸币等,是当时的主要货币。他们由于根本不承认布币之存在,当然也都忽视了布币的地位。周谷城同志认为:“布被用作最早交换的媒介,也是可能的。但决不能拿这样的媒介来与货币制度已确立时的金属货币相提并论”高振铎同志则断定;“由于金属铸币的出现,排斥了实物的布帛在社会.上的流通”[高振铎:与周谷城同志商榷“布”的内容与意义,一九七八年五月四日光明日报]。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物证明,这些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。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不是别的,恰恰是长期以来被货币史学家们遗忘了的布币。下述两方面可以证明这一点。

    第十,云梦出土的秦律说明,直到战国末年,布是主币,钱是辅币。

    我们先从秦律中一个引人感兴趣的现象说起。大家知道,当时习惯的是个、十、百、千、万的十进位制。但在秦律中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,却都是十一的倍数。细检云梦出土的秦简,包括秦的法律条文,法律答问和治狱案例,凡是肯定作为量刑标准的,莫不如此。现举二例,以见一般:

    例一,秦律规定,对盗窃者判刑,其量刑标准有二:参加的人数与赃物的价值。法律答问中说:

    “害盗则徼而盗,驾(加)睾(罪)之。可(何)谓驾睾?五人盗,减(赃)一钱以上,斩左止(趾),有黥以为城旦,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剿(劓)以为城旦,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,黥为城旦;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,之。求盗比,此气

    例二,秦律规定,管理财经的官吏工作失职,要按照标志失职程度的钱币数额依法惩处。效律中写道:

    “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,及不当出而出之,直(值)其贾(价),不盈廿二钱,除,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,赀官啬夫一盾,过六百六十钱以上,赀官啬夫一甲,而复贲其出殴(也)”

    “数而赢不备,直(值)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,谇官啬夫;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,赀啬夫一盾;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,黄官啬夫一甲,过二千二百钱以上,赏官啬夫二甲”

    上述二例中提到的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;二十二钱、一百一十钱、二百二十钱、六百六十钱、一千一百钱、二千二百钱等,无一不是十一的倍数。从整个秦律中还可以看出,一首一十钱和六百六十钱,是两个最重要的界限。例如,法律答问中有如下二条:“告人盗百一十,问盗百,告者可(何)论?当黄二甲。”

    “告人盗千钱,问盗六百七十,告者可(何)论?毋论。”

    前一条中的告者,只多告了十钱,要罚二甲(这是很重的处罚,相当于“耐为隶臣”或其赎金)。后一条中的告者,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,却不予处罚。这是为什么?原因在于,前一种情况虽只多告十钱,却达到了一百一十钱这个界限,说明告者是有意陷盗者以重刑,故应予重罚。后一种情况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,但因为无论盗千钱还是盗六百七十钱,都在六百六十钱到一千一百钱这个界限之内,不影响判刑的轻重,故可以毋论。这两条律令问答还证明,凡在秦律中出现的不是十一倍数的钱币数额,如上述二条中的百钱,千钱等,都只是作为案情举例,并不是量刑的标准;作为量刑标准的金额都是十一钱的倍数。

    案律为什么不以十进位的十钱、百钱、千钱等作为量刑标准,而是以十一倍数的十一钱,二十二钱,一百一十钱等为量刑标准?细读金布律就能知其缘故。金布律规定:“钱十一当一布。其出入钱以当金、布,以律”这一条法律规定了布币与钱币的相互关系,强调“其出入钱以当金,布,以律”这“以当”、“以律”四字很重要,说的是:在法律上,布币是主币。钱币是辅币,一布等于十一钱。所以,在其他法律条文上,写的虽是钱币若干,实际上却是当布若干。十一钱者,即一布。一百一十钱者,十布也。一千一百钱者,百布也。了解了这一点,我们就会懂得,量刑标准实际上本是以布为单位的,因此也是采用十进位的。“其出入钱以当金、布”的法律条文,和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以布币为量刑标准的单位,以及把一部关于货币的专门立法直接称为金布律,都证明了布币的主币地位。

    在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同志中间,曾经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,认为中国古代虽曾同时使用几种货币,但在这几种货币之间;说不上有主币与辅币的关系,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,甚至没有法定的兑换比价。秦律的出土,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。

    第二,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文献中,记载当时的货币主要是布币,或者以“布”统称当时的货币。

    古代中国的货币,在周中叶以后,开始了一个重大的变化。变化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:原来以实物形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贝、龟、玉、珠等,由于种种原因逐渐地从货币领域中被淘汰出来,不再起货币的作用,还原为一般商品,与此同时,一些为广大群众所需要的生产工具,如铲、刀、纺轮等等,又从一般商品演变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。这一变化过程经历整个春秋战国时代,到秦统一六国后,才在法律上宣布“币为二等;黄金(以溢为名,上币)、铜钱(质如周钱,文曰半两,重如其文),而珠、玉、龟、贝、银、锡之属为器饰、宝臧,不为币”[汉书?食货志]。在这个变化过程中,布币适应当时商品交换水平的需要,成为主要的货币;

    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最初阶段,布匹早就同龟、贝、珠、玉等成为一般等价物,起着货币的作用。“古者市朝而无刀币,各以其所有易所无,抱布贸丝而已”[盐铁论?错币]。在这几种货币中,布是来源最广泛又为人们最需要的,所以成为日常交易中最主要的货币。而龟、贝、珠、玉等,或由于来源有限,或由于不易分割,或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与价值,或由于不是人们日常生活或生产中所必需的,总之,由于不能适应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对货币的要求,便先后被淘汰了。到了周中叶以后,真贝在市场上不见了,仿制的石贝、铜贝、银贝随后也销声匿迹。管子中说:“古以珠、玉为上币”珠、玉与龟壳大概只限于在贵族之间作为财富的象征和支付手段,始终没有成为民间日.常交易中的货币。周中叶以后,就很难看到龟、玉,珠,贝和金属块起货币作用的记载了。但是,有关布作货币的记载,却比以前更加突出了。诗?卫风:“氓之蚩蚩,抱布贸丝”毛传:“布,币也”孟子中说周代有“布缕之征,粟米之征”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有“鲁人买之,百两一布”的话。礼记?檀弓;“子柳之母死既葬,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”“孟献子之丧,司徒旅归四布”墨子?贵义:“子墨子日:今土之用身也,不若商人之用一布之慎也”管子?戒“市正而不布”就是“即其物而正之”不必交纳货币。周礼中有许多关于布的记载,如廛人所掌的辕布,总布,质布,罚布、廛布等。这些文献上所说的起货币作用的布,就是当时布币的实体。这一点,也为云梦出土的秦简所证实。在秦简中也有“布入公,如赀布,入赍钱,如律”的法律条文。至于布成为当时货币的通称,那就更能证明它是那时的主要货币了。

    有的学者认为金属铸币一产生,就把实物货币排挤出货币领域。历史的实际却不是这样的。因为,铲,刀等生产工具,从一般商品中脱胎出来,成为特殊商品并具有独立价值形式的货币,是一个自发演变的,缓慢的过程。在这个过程中,铲币、刀币等因为尚处于形成过程之中,还很不完善,作为货币,它们的优越性还不如布币。例如,最初的铲币,厚重博大,从现存的来看,就有长达十多厘米,宽五,六厘米至十厘米、重达百余克的,上下皆有尖尖的棱角,容易刺破口袋,又无贯穿绳索的孔洞。可以想见,它们是多么不便于携带。其次,由于,当时金属冶铸技术水平的限制,一个模型只能铸一次或少数几次,又是手工操作,所以铸出的金属货币在质量上不能统一。当时的政府无法改变这种状况,只有运用政权的力量,用法律的形式强行规定,无论是政府或私人,都不准在货币的质量上进行选择。这一皋在金布律中也有反映。金布律中就有两条是关于这个方面的:“官府受钱者,千钱一畚,以丞、令印印。不盈千者,亦封印之。钱善(与)不善,杂实之。出钱,献封丞、令,乃发用之。百姓市用钱,美恶杂之,勿敢异。金布”

    “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,毋敢择行钱、布;择行钱、布者,列伍长弗告,吏循之不谨,皆有(罪)。金布”

    当时的布匹,也是手工生产的,在质地上也很难一致,可是在长与宽的数量上可以做到统一。钱币则在数量(重量)上也不能统一。所以金布律要特别强调用钱要“美恶杂之,勿敢异”再次,当时的货币铸造权是不统一的,各自为政,不仅各国的金属铸币形制不同(或铲币,或刀币,或圆币),就是在一国之内,各地铸的货币在形制、重量上也各异。现存的实物证明,在相当于今天一个县的地域内,在同一个时期,竟铸造了几种货币,在形制、文字、重量等方面均不相同。这就使每一种金属铸币只能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.流通,不能适应各国之间,各地区之间商品交换的需要。布币则无此限制,它能在割据状况下的各国,各地区间通行,成为那时流通最广泛的“国际”货币。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说明,当时各国都使用布币。可见,布币是在中国货币形式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,即由实物贷币到金属。铸币韵过渡时期,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,而成为主币的。

    布币的主要特点

    许多货币学者之所以不承认春秋战国时期有布币,看来是由于他们不了解布币这种货币的主要特点。

    布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?我们还是从金布律分析起。从现存的资料看来,金布律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关于货币制度的专门立法。这部关于货币制度的专门立法的内容,从现在的人看来,似乎有点奇怪,因为它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:一方面是关于金、钱、布这三种货币的有关规定,另一方面却是关于发给刑徒、官奴隶农服费用的有关规定:

    “禀衣者,隶臣,府隶之毋(无)妻者及城旦,冬,人百一十钱,夏,五十五钱,其小者,冬,七十七钱,夏,册四钱。春,冬,人五十五钱,夏;册四钱,其小者,冬,卅四钱,夏,卅三钱。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,如春衣。亡,不仁其主及官者,衣如隶臣妾。金布”

    根据我们前面的解释,可以知道,百一十钱、七十七钱,五十五钱、卅四钱、卅三钱,即十布、七布,五布;四布,三布。因此,这条法律实际的内容是:发给布若干,供他们做冬夏农服。

    为什么会把发给刑徒、官奴隶衣服费的规定,写进关于货币的专门立法金布律之中?看来,原因就在于布既是货币,又是发给刑徒,官奴隶做衣服的实物。

    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。金布律内容的特点,表明布匹在当时具有二重身份:它既可,作衣被之用,又可作货币之用,既是可以作为交易对象——买进卖出的一般商品,又是可以用来购买其他一切商品的特殊商品。布既然是货币,关于货币制度的立法,当然应该包括它在内,布又是做衣服的材料,关于发给刑徒,官奴隶衣服的立法,当然也应该包括在有关布的立法之内。这两方面的事物,在布匹这个实体上有了统一性。金布律之所以会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,正是由于布匹具有这双重的资格。

    这也就是布币这种实物货币的主要特点。

    布币的这一特点,即只有在它进入市场的交易过程中,并只有在交易过程中被当作购买其他商品的等价物时,它才是货币,或者说,才表明它的货币身份。一旦从这场合中退了出来,它既可作为支付手段或贮藏手段的货币,也可以作为制衣被的材料而被使用。

    布币的这一特点,使它当作货币使用时,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形制与文字。又使它在不能起货币作用时,可以被制成衣被等而消费掉。

    布币的这种特点,加上布匹实体在地下埋藏过程中易于腐烂,这就使我们今天不可能再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布币的实物了。或者即使我们看到当d布匹的遗迹但因为上面并无文字标志,从而不是自明的,使我们无法区分它究竟是一般的布匹,还是同时又具有货币职能的布匹。

    有的学者不了解布币的这一特点,他们以现在不存在布币这种实物为理由,否定布币在历史上的存在。周谷城同志之所以认为布币的名称都不能成立,根据也在于“没有布匹形的币”但何谓“布匹形的币”?是指像布匹那样长,那样宽的金属铸币,还是指具有布纹的金属铸币?我们认为,如果我们根据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的明确记载,如实地承认布匹本身就是当时的货币形式之一,它的名称就是布币,那么,就没有必要去想象一种“布匹形的币”更不需要赖有一种“布匹形的币”的存在,才能论证布币名称之可否成立了。

    关于先秦两汉文献上的货币“布”是铲形货币的称呼,还是布匹货币的称呼,这个多年来常常被回答错了的问题,现因金布律的出土而解决了。金布律的发现,使我们可以为布币正名了。

    金布律证明:在战国时期,布币之名称是当时实有的,不是能否成立的问题,布币的实体本是布匹,不是什么金属铸币,布币是政府法定的货币。不是只限于民间自发地使用过的媒介物;布币不仅是法定的货币,而且还是多种法定货币中的主要货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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